數位權益倡議組織EDRi多次關切並向歐盟執委會投訴LinkedIn投放目標式廣告之功能可能參入《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第9(1)條之個人敏感資訊,例如種族、血統、政治觀點、宗教或信仰等,作為投放廣告之參數,而有違反《數位服務法》第26條第3項「不得基於個人敏感資訊向平臺接收者投放廣告」規定之虞。隨後,歐盟執委會要求LinkedIn提供相關資訊,以確認該功能是否確實符合《數位服務法》之規定,而LinkedIn旋即宣布禁用該功能,避免觸法風險。
數位時代下,目標式廣告所提供之經濟效率遠大於隨機投放,惟其背後隱藏個資不當蒐集利用與隱私侵犯之風險,無論是歐盟之《數位服務法》亦或美國曾提出禁止廣告追蹤之相關法案,均顯示各國對個資與隱私保護之重視。《數位服務法》不僅禁止基於個人敏感資訊投放目標式廣告,為避免業者藉由不當之介面設計(即所謂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誤導使用者作出不具不真切之同意,即於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獻上平臺業者不得以欺騙、操縱、設計、組織或運營其線上介面,或以其他方式嚴重扭曲或損害其服務接受者為自由與知情決定之能力」。而本次事件即係《數位服務法》於2024年生效後,具體執法與適用之例示,顯見歐盟對於數位管制之決心。而臺灣未來將如何治理線上平臺與數位廣告,或可從中尋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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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林煒鎔 黃皓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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