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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防詐的革新(三):電商及線上遊戲業的義務
​2024/6/27

  防詐草案針對數位經濟產業的法遵義務,除了線上廣告平臺和第三方支付業者以外,還有「電商業者」以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由於主要並不涉及詐欺內容的散播,第三方支付業主要是從預防措施與資料保存兩大部分進行規定,詳如以下說明。

誰將納入「電商」以及「線上遊戲業」?

  防詐草案中的電商業者,不只是「業者本身從事網路零售」,更包含「經營網路平臺供他人零售」的模式;而網路遊戲業者,指的則是「營運線上遊戲業者」以及「線上遊戲點數的發行人」。

電商及網路遊戲業者要遵守哪些事?

  • 注意義務

為了避免電商和線上遊戲遭濫用為詐欺的工具,電商和線上遊戲業者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服務不受到濫用以外,更應該向用戶宣導預防詐欺的相關資訊。其次,業者也可以透過聯防系統,通知其他同業採取對應措施,避免用戶接觸到詐欺相關的資訊。

  • 暫停提供服務

若是電商和線上遊戲業者經政府機關通知,相關服務有涉及詐欺犯罪的狀況時,除了配合機關的程序外,也應該暫停對涉詐的用戶帳號提供服務。

  • 資料保存義務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技術可行的前提下,必須電磁紀錄、用戶身分、連線紀錄、交易紀錄等資料保存一定期間。如果有關單位為調查詐欺犯罪而調取相關資料,業者必須於3日內提供,並保存該資料數月甚至數年之久。

  • 善良撒瑪利亞人條款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執行防詐草案的防詐措施時,不再受到保密義務的拘束,配合有關單位執法而造成用戶或第三人損害時,也不用負賠償責任。

代價是什麼?

10萬到500萬不等。並且,即便電商以及線上遊戲業者沒有違法,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在有防止民眾接觸詐欺網站的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對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網站,進行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而不需要法院的許可。

資料來源: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cdedac72-e512-4f92-8a44-492847bed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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