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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防詐的革新(六):電信業的義務

為了從源頭阻斷詐欺傳播,防詐草案在電信網路的部分,要求電信業者必須遵守一定的義務,像是實名制、限制或停止、出入境查驗等等,一旦違反相關義務,即會受到金額約新臺幣10萬至數百萬不等的裁罰。

電信業者要遵守哪些事?

  • 電信服務實名制與資料庫比對

為了配合日後的電信服務實名制,政府將指定資料庫,而電信事業必須透過該資料庫比對用戶的相關資料(但必須符合個資法的相關規定)。

而所謂實名制,是指日後用戶在申請電信服務時,必須由本人或經書面委託。而且,用戶若想要將服務轉讓給其他人使用,就要再次進行KYC及登錄,否則將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但若是家庭或企業內部使用的電信服務,則可以例外不用再次進行KYC與登錄。

  • 電信業者的「通知即行動」與高風險名單

若電信事業接收到司法單位或警察的通知,稱用戶疑似正在藉由該服務從事詐欺犯罪,電信事業必須在一定期限內重新辦理KYC及登錄,若用戶不配合或資料不相符,就應該限制或停止服務。

而如果電信事業接收到的通知,指出使用者確實從事詐欺犯罪,就應該馬上限制或停止服務。該用戶的其他電信服務,也需要重新進行KYC與登錄,若用戶不配合或資料不符,也同樣地要限制或停止服務。

最後,為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大量人頭申辦服務,未來被限制或停止服務太多次的用戶,將列為高風險用戶,2年內原則上只能擁有申請一組號碼或服務;而如果是透過組織(無論是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來大量申辦人頭用戶,只要有被限制或停止,原本的代表人換到其他組織,該組織就只能申請一組號碼或服務。這些措施是為了避免不法分子一而再,再而三的濫用電信服務所設下的防線。

  • 國際漫遊服務與預付卡的限制

由於國際漫遊服務在過往不需要實名制而遭到濫用,因此該條例要求國際漫遊服務必須有用戶的入境紀錄,並且電信事業要定期查詢用戶有沒有出境,才可以提供國際漫遊服務。又或者,用戶可以至臨櫃進行KYC與登錄,申請國際漫遊。

而預付卡雖然本來就有進行登錄,但經常發生假藉外國人士之名義申請預付卡,或濫用外國人士未使用完畢的預付卡,假冒這些卡片的用戶名義進行詐欺。因此,在外國人士使用預付卡的期間內,電信機關必須定期查詢出境狀況,一旦出境就必須限制或停止預付卡服務。

  • 電信事業配合管制措施的免責條款

電信事業在該條例立法後,就一起肩負了防堵詐欺犯罪的重擔。而為了避免電信事業在配合執法,以及保密義務上進退維谷,提高電信事業的配合意願,未來電信事業配合政府進行防詐措施時,可以免除保密義務,而因此造成用戶或第三人的損害,也免除賠償責任。

該條例嘗試從電信服務著手,對詐欺的「通路」進行削弱,同時也考量電信事業在配合執法時的齟齬,設有類似善良撒瑪利亞人條款予以免責,值得贊同。可考慮增加對境外電信服務的預防措施與技術培育,雖然目前該條例第5條有提及要和國際合作,但不論是合作的型態、方式、組織或是成員組成,都還有待更細部的規定,期待政府日後對這部分的規範與發想。

 

資料來源: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cdedac72-e512-4f92-8a44-492847bed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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